條清罐作業部門應當根據作業現場的不同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第二條清罐指揮官在清罐作業過程中必須到現場及時解決和處理發現的問題。第三條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經主管經理批準后實施。第四條清罐作業前,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及相關操作技術的崗前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五條任何操作人員進入罐內進行檢查或操作時,必須在罐內人孔外設置專職監護人,監護人不得同時監護兩個操作點。第六條安全(監護人)應當加強現場安全巡視檢查,并有權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第七條班(組)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員應當對交接班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清點人員及其工具設備。第八條工作場所應當確定安全距離,設置安全界標或者圍欄,并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督設置的安全界標或者圍欄。第九條進罐作業必須實行進罐作業票制度,以確保安全。第十條為防止清罐作業人員中毒,必須做到:—,進入油罐的操作人員在油氣濃度為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時,必須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2、當油氣濃度超過油品爆炸下限的1%和低于4%時,操作人員可以在不佩戴呼吸器的情況下在短時間內進入罐內,但應佩戴防毒口罩,每次操作不得超過15分鐘;同時,每個工作日多重復四次,間隔不少于1小時。類似過濾式呼吸器(如過濾式防毒面具)也可用于此濃度,但其氣體空間的含氧量不得低于18%。3、當油氣濃度低于油品爆炸下限的1%時,允許在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工作8小時。
第十一條自吸空氣、手動供氣、電動風機供氣、壓縮機供氣、自帶壓縮空氣等。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進行供氣。第十二條根據不同場所選擇的防毒用具和防護用品,應當保證適當佩戴,性能良好,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產品說明書”所有事項。呼吸軟管內外表面不得被油污染。使用前應仔細檢查防毒用具和防護用品,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條禁止在工作場所吃飯或喝水。每天飯前飯后,操作人員應在指定地點換衣服洗澡,換工作服,用肥皂洗臉、洗手、刷牙漱口。第十六條罐內油氣濃度因作業影響超過允許值的,作業人員應當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七條當油箱及其作業場所的油氣濃度超過油品爆炸下限的20%時,35米范圍內的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臥式油箱可縮小50%)。進入現場清洗作業時,必須引進現場電氣設備及其安裝,并符合有關安全用電規定。在這個地方要嚴格防止鐵等相撞擊。